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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8-17 11:03:21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宝民发〔2021〕81号)和《关于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民发〔2021〕9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行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机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时间安排

2021年9月1日起,在全县各镇实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由各镇政府审核确认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

(二)下放内容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及审核确认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三)厘清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修订完善、宣传培训,督促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负责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纠错及资金发放工作。指导各镇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审核、确认及对申请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根据各镇每月提交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做好“一卡通”发放工作,并会同县财政、纪检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救助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面调查核实。对各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做好救助政策宣传。

2.县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各镇低保、特困供养金,与县民政局共同做好保障金和供养费“一卡通”发放工作。

3.镇人民政府:承担社会救助工作受理、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具体由镇民政办负责实施。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入户调查、公示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对象组织民主评议、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系统的数据录入、信息维护及协助有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负责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花名册提供给县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来电来访接待及政策解读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受困难群众委托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镇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财产核查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四)做好政策培训

县民政局要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业务集中培训工作下放之后要根据各镇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镇村政策培训,加大对救助政策的解读,提高经办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各镇要及时组织镇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熟悉掌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有关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保得准”、干部“不出事”。

(五)坚持动态管理

各镇要根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申请情况,每月开展一次新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在册低保、特困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或供养金,死亡人员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

(六)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核、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各镇应妥善保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资料归类、建档。

(七)完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履行好业务指导、政策培训、监督管理等职能,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帮助解决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或个人)的名义向户籍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镇政府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调查核实。镇政府每月根据新申请低保、特困对象受理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采取以下方式:

1.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各镇向县民政局提交核对信息,县民政局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民政办应对证明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各镇要对新申请对象100%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四)审核确认。镇民政办公室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确认决定。公示期有异议的,镇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确认通知书》。

(五)上报备案。镇每月将当月新增审核确认人员情况备案表、当月变动备案表、当月在册户备案表等,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资金发放。镇每月根据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变化情况,维护“一卡通”数据,向县低保中心上报救助对象变化报表,县低保中心对照陕西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各镇上报社会救助变化情况和“一卡通”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行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决策,也是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县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基层能力。各镇要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选优配齐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每镇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口大镇不少于3名,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居)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并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要通过统筹工作力量、推行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确保此项工作高效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栏、宣传彩页、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相关政策宣传,让镇村干部全面掌握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的政策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从严从实,依法有序实施。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要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要通过政府网站和信息公示栏,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工作,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要对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及时核查并反馈。县民政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镇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县民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镇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对各镇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中出现失误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移交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相关镇村或责任人予以问责,坚决杜绝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