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和提升,按照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要求,以及省市县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陇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特邀监督员工作规范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健全和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规范我县救助管理工作,提升救助服务水平,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使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法
由民政部门向本级人大、政协或救助管理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等发出邀请,受邀部门负责组织推荐人选,民政部门审核选聘特邀监督员。
三、特邀监督员的责权和义务
(一)特邀监督员职责:
1.参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2.参与重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查研究;
3.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与“6.19”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等救助管理工作大型活动;
5.帮助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和正面典型;
6.民政部门安排的与救助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应邀参加各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会议或活动;
4.参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1.及时发现和指出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共同研究解决;
2.发现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民政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
3.对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决定可参与意见,不同意见可向民政部门申诉,但不得干预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救助管理机构的业务资料、受助人员信息等;
5.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按时参加救助工作相关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集中培训,接受媒体采访访问等。
四、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一)特邀监督员应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特邀监督员在受聘期间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
(三)每期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特邀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五、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聘特邀监督员,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支持特邀监督员开展救助管理监督工作。每个聘任年度末,民政部门应对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向其所在部门、单位或组织通报,通报结果应作为受聘人员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救助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相关工作,对特邀监督员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梳理、深入研究、认真整改,不断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能力。
(三)特邀监督员:要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实地走访、明查暗访、参与活动等方式,及时查找、发现和反馈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前向民政部门反馈当年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情况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