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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关爱和保障政策解读和问答

发布时间: 2021-05-07 09:10:24 浏览次数:

留守儿童


1、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3、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4、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困境儿童


1、困境儿童的定义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困境儿童包括哪些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2)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

(3)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2)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4)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5)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1.孤儿的定义?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如何认定?

答: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办、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经镇街、县区逐级审核认定通过后,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散居孤儿享受相应政策保障。

3.孤儿生活如何保障?

答: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对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其监护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给予劳务补贴。同时,对艾滋病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4.孤儿大学生助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助学范围: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的孤儿;(2)主要有三大优惠政策:一是生活补助。已被录取的孤儿大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二是在校助学资助。民政部门资助在校孤儿大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的助学金。三是就业补助资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重残: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重病: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

(四)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五)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六)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七)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八)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九)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保障标准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保户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3、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依托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儿童收养政策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收养人符合条件也要受限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送养双方必须自愿。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条件和限制有多放宽,详见《民法典》收养篇。

2.哪些儿童能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捡到弃婴且找不到生父母,如果没有交到社会福利机构,就可能因为没有送养人,而无法办理收养手续。

4.如何办理收养?

①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材料;③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④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⑤持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