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12 13:59:16 浏览次数:

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参照市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宝市应急〔2021〕51号)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

大排查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深刻吸取山东栖霞、招远两起事故教训,确保建党百年华诞、十四运期间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特制订《陇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方案》。

    一、排查目的

    全面排查和整治隐患,全面辨识和管控风险,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安全生产条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排查对象

    本次活动在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全面展开排查。其中重点为:一是安全管理水平低的非煤矿山;二是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安全管理情况;三是设计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建有排土场露天矿山企业。

    三、排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危险作业、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合规性,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0类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重点检查井下违规爆破、未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情况;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火灾、透水、中毒窒息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三)尾矿库企业

    重点检查尾矿库溃坝及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闭库等相关手续,力争年内完成闭库工作。

    四、排查步骤

   本次活动从即日开始,2021年底结束,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3月底-4月30日)各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及时整改。

    (二)全面检查。(5月1日--6月30日)县局将组织精干力量对两个在建矿山企业进行排查检查,全覆盖、无遗漏、无空白、无盲点。存在重大隐患风险的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

    (三)重点抽查。(6月1日--9月30日)配合市局对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四)整改回访。(10月1日--11月30日)对前期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回访。

    (五)总结提升。(12月1日--12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将总结排查、检查工作情况以及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和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工作。所有企业自查自改必须达到100%、县应急管理局将对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逐一检查。各企业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及时更新,县应急管理局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将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二)严格执法处罚。对于排查整改不力的矿山企业,县应急管理局将严格执法检查,重拳出击,严格执法,严厉处罚。

    (三)严格隐患整治。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强化隐患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明确隐患整改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综合采取经济、行政、曝光等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急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6月30前,未完成重大隐患风险整治的企业,一律停工停产。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非煤矿山企业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局;自4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企业将《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报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