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设置:陇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陇县巴扎巷
办公电话:0917-4600518
二、执法职责
按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特种设备安全、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
五、监督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可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