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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5 09:56:51 浏览次数:

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市应急发〔2021〕13号)要求,现将制定的《陇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陇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陇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市应急发〔2021〕13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学习凤凰建材本质安全管理经验,逐项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要求,在全县开展分层级全覆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条件、工艺技术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一批致命问题,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全面对照《专项检查通知》要求的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工作安排,形成检查表,逐项检查,逐项整治,不得存在空白、盲区,不能走形式、一般化,不能避重就轻、隐瞒不查。

(二)结合我县实际,突出做好以下专项检查:

1.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或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等问题。

2.重点检查企业对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工作部署执行落实不重视、不坚决,未对事故原因开展全面内部技术调查,未制定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和未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等问题。

3.重点检查爆破、吊装、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审批核验要求执行不严格、现场监控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4.重点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无证作业、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雷管与炸药混装运输、剩余爆炸物品不及时退回库房、爆破作业不撤出其他人员等问题。

5.重点检查地下矿山井下设置炸药库、升降人员的罐笼每次乘坐人员超过9人、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安装局部通风机、井下存在违规可燃物等问题。

6.重点检查尾矿库违规储水、设计以外废水废料入库、长期未治理安全隐患、应闭库而未履行闭库程序等问题

三、整治步骤

(一)立即布置。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要根据《专项检查通知》和本方案,结合本企业实际把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为实际操作方案或措施。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安排部署或具体措施于1月25日向县应急局报备。

(二)全面检查。县应急局将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险隐患、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非煤矿山企业每周(星期三)将开展的自查自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备县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督查。县应急管理局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将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是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确保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手段,要紧紧围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项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际操作方案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台账,落实跟踪督办验收销号措施。隐患整改过程中以及整改后仍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实行挂牌督办。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县局坚持专项检查高标准和严要求,加大行政执法惩处力度,对问题突出的企业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曝光、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专项检查期间因安全管控措施不落实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必须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向公安部门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三)规范统计,按时报送。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表格样式,及时准确报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至专项检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