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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2-02 09:52:13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http://www.baoji.gov.cn/art/2019/11/22/art_9864_1220018.html

    1、现在已经步入了老年化社会阶段,面对农村老年化的社会现状,宝鸡市在老年人占比居多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答:农村特困人员是农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起草出台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了《关于明确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新增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率先在全省明确并落实了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元月1日起,我市在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照料护理标准,并于2019年5月1日起进行了提标。现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 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42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400元/人·月;半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5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40元/人·月;全自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70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6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护理。截止2019年6月底,全市共有农村特困人员7191户、7319人(其中,集中供养1992户、2010人,分散供养5199户、5309人),生活不能自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了50%以上。

     2、为给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一个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如何?

     答: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共有21所(中心敬老院12所,区域敬老院9所),设置床位3764张,聘用工作人员561人。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服务群众”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凤县中心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模范敬老院”,陇县中心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扶风县中心敬老院被省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太白县中心敬老院和岐山县凤鸣区域敬老院被省人社厅、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凤县中心敬老院原院长高明军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扶风县中心敬老院原院长王珠贤被民政部、国家老龄委、广电部、全国妇联表彰为“孝亲敬老之星”,麟游县中心敬老院副院长王银祥被市文明委授予“最美宝鸡人”荣誉,渭滨区中心敬老院院长李振龙和麟游县中心敬老院护理员杨振芹被省人社厅、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