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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010377Q/2020-0575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17 08:40:36
名称: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陇政办发〔2020〕21号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7 08:40:3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陇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陇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宝鸡市市区餐厨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在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科学利用、有偿服务”。

第五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产、水利、公安、工信、卫健、财政、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和用地。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前十日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本季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

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十日前,向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交付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交付的种类、数量等,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行特许经营;许可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特许经营许可证由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颁发。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密闭自动装卸车辆,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的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应当密闭和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许可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特许经营许可证由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颁发。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监测设备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三)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

(五)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原料加工食用油;

(三)向养殖企业、个人提供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四)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举报奖励、诚信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城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同时,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将收运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登记注册。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规范管理餐厨废弃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畜产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养殖畜禽和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户、屠宰企业等做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使用屠宰废弃物等禁用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屠宰企业收运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财政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重新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落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引起的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抛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利用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加工食用油,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的,由农业、畜产、水利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四)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镇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