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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010377Q/2020-0575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28 10:57:55
名称: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陇政发〔2020〕10号

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8 10:57: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陇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陇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陇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三个责任”、“三项制度”落实和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自用自管。

第四条 县水利局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村镇供水的日常服务、综合协调、技术指导运行管理工作。县、镇政府承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工程日常管理和安全供水工作。县财政、卫生健康、审计、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镇村行使管理权。以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政府投入扶持为辅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集体和受益群众,以个人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 村镇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二章 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县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负责全县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的日常服务、技术指导及水质自检工作,并定期培训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人员。

第八条 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运行管理: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是工程管理主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直接责任。

跨镇集中供水主要公共工程,设立的供水站(厂),由县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统一管理,并负责供水到各村村口主管网,并加设总计量设施。村内支管网由受益村管理。

单镇(联村)集中供水主要公共工程,设立的供水站(厂),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并负责供水到各村村口主管网,并加设总计量设施。村内支管网由受益村管理。

单村单站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自主管理,实行单站核算,自负盈亏。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和县自来水公司共同管理。

所有农户户内供水设施自行管理。

第九条 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实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管网巡查、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并做好落实工作,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未经村镇供水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农户)应当向村镇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对自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第十二条村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村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村镇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计量的水表。

水表属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村镇供水单位(村委会)留存水表底数,自主维修。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义务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单位(村委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巡查、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做好水质消毒(净化)和水源保护工作。

(四)设立供水事故维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利局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做好户内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村镇供水单位(村委会)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村镇供水单位(村委会)可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村镇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村镇供水单位(村委会)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十八条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村镇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村镇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水利局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四章 水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县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均实行有偿供水,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以下简称:水费)。

第二十条 跨镇集中供水、单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管理单位按规定自主定价。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由村民与村级供水管理组织协调自主定价。使用县城自来水的村供水价格执行县城自来水价格。

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费,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

村镇供水工程必须计提维修费。

工程年维修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3%计提(供水每立方0.3元),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户内供水点工程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村镇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个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各供水站(厂)按月征收。各供水站(厂)建立专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三条 水费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使用范围是:

1.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2.工程的维修、绿化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3.宣传、奖励、培训、水质检测等业务费用。

4.列支工程维修费、折旧费。

第五章 维修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跨镇集中供水工程、单镇(联村)集中工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养护基金县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上交水费中提留的维修费数额1:1实行配套,使用实行多交多补,不交自修的原则,县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负责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帐、专户、专用”,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二十五条 跨镇(联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维修费主要用于水源、水厂、水池、管网及设备维修,户内供水点工程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跨镇、单镇(联村)供水工程不能申请县级维修基金补贴。

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七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由跨镇、单镇(联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逐级申报,镇管理的工程镇政府审核后申报,2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利局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单村组(自然村)供水工程维修按《陇县村组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维修基金使用按县级财政补助和工程维修费累积1:1比例申请,县级维修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工程维修基金积累。

第三十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水利局报告,县水利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申报工程维修维护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水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镇村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工作由县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负责。县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按季度分批对农村各供水厂出厂水质进行34项指标检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 水质检测费用由财政补贴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共同负担,县财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75%,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质检测费用25%。

第三十四条 县村镇供水管理站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应制定水质检测(监测)规划和建档登记工作,按规划积极做好检测(监测)工作,确保镇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达标。

第七章 水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设立明显水源标志。

1.对地表水源,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2.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3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3.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水源连接取水设施。

4.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其他损坏供水设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凡重大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并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村镇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无故停水、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