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10377Q/2020-05749 | |
发布机构: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3-10 10:10:46 |
名称: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陇政办发〔2020〕4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小麦)和成品粮油(面粉、大米、菜籽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及时拨付,监督使用。
第六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财务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章 储 存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万吨以上仓容量规模的仓库(油罐),仓库性能良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具有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手段和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具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粮食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并经县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县级储备粮的资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县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粮食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级质量标准;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 用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利息补贴按储存企业实际贷款额和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各项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储备的实际库存据实计算,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十六条 对于按政府计划轮换或抛售储备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予以弥补,形成盈余的,专向挂账,用于弥补上述亏损。
第十七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出库计划,由县财政视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核定,并会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实际情况,实行逐年分批次轮换或一次性轮换制度,但原则上原粮轮换不得超过四年,成品粮油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年度轮换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和从农户直接收购,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轮换结束后,由轮换单位将轮换完成报告及入库粮油仓(罐)号、数量、产地、收获时间、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将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对轮换工作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核发轮换费用。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具体方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陇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要按要求及时足额补库,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实施。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9月14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