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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文化和旅游局(陇县文物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20-02-25 14:18:2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4号)和中共陇县县委办公室、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办字〔2019〕5号),设立县文化和旅游局,加挂县文物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1.划出新闻出版管理、电影管理职责。

2.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

(二)统筹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融合发展,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发展、文物保护、广播电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拟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建设经费,参与规划、实施全县重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四)管理、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组织指导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负责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和交流。

(五)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改革。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创新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国家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六)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相关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地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包装和营销工作。

(七)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审核、申报工作。

(八)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协调全县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新闻稿件及广电作品的创作、评选和推荐。

(九)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发射、节目传送、节目检测设施的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播出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十)负责全县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文物工作审核、申报和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指导社会文物管理和博物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一)依法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制定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局机关党务、政务、财务、机构编制、考核、劳资、人事、信访、维稳、综合协调、政务公开、保密、档案和后勤服务等综合性工作。

(二)文化股

负责全县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全县两馆(文化馆、图书馆)一站(乡镇文化站)一室(村级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室)一台(电视台)规划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种文化行政审批事项;扶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特色性的地方文艺院团;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开展文化惠民,负责全县政府购买公益演出工作;

(三)广播电视股。负责广播电视行政审批事项;全县广播电视宣传、节目栏目的审批报批、创优评优和推荐,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安全播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管、村村通工程监管。

(四)旅游股

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标准、旅游统计、旅游资源普查、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审批;负责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并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各镇旅游发展,推进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指导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各景区创建发展。

(五)文物股

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文物、博物馆的审核、申报和统计年报工作;牵头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撰文物志书和年鉴;监督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六)市场管理股

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经营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安全;承担全县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普法工作及执法人员培训。

(七)产业发展股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和文物流通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文物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景区基地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文物工作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下设县广播电视台、县博物馆、县文化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图书馆、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局5个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陇县东部商务区办公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7—46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