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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1 16:10:2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要求,按照全县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三年行动计划安排,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科学评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对于制定科学实用的灾害综合防治区划、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全面摸清底数,进一步充实完善风险数据库信息,科学开展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准确把握普查总体部署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本次普查覆盖我县行政区,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二)普查内容。根据全县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创新建立普查成果更新、应用的长效机制。

(三)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1.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0年)。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熟悉普查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2.全面调查阶段(2021-2022年)。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调查,完成全县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结果。

三、有序推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制定全县普查实施方案,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县普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各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充分整合各方资源,配强人员队伍,统筹做好本镇的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各镇要将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办公室主任名单,于11月13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援股,联系电话:0917-4606270。

(二)做好经费保障。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经费按时落实到位,推动普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上传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发布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重要意义,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陇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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