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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陇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14 10:57:09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结合国家、省、市医保、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就有关政策作以解读:

一、征缴的政策依据

我们都知道,医保工作的核心是基金,基金的工作分三个过程,一个是基金的筹集,一个是基金的管理,第三个是基金的使用。按照医保工作一般规律来说,国家定的原则是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见钱。那么职责划分以后,筹钱的主要的责任在税务部门,管钱的责任在财政部门(2020年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医保基金由市政府医保基金专户管理),用钱的责任在医保部门。但是无论是哪个环节,都需要把钱筹好、把钱管好、把钱用好。政策依据在这个文件里列了六条,我再给大家补充一下。

第一个依据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宝鸡市医保局、宝鸡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下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宝医保发〔2020〕103号),这3个文件出台安排的是2020年的工作,但是实际上是部署了要在2020年下半年,必须启动2021年度医保基金筹集工作和个人的缴费工作,所以筹集医保基金要走在使用医保基金的前面。

第二个依据是《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省医保、财政、税务、扶贫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医保扶贫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6号),市医保、财政、税务、扶贫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医保扶贫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宝医保发〔2020〕107号)文件,这3个文件主要是明确了我们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的相关政策标准以及兜底保障的政策要求,2014、2015年贫困人口参保工作要求。

第三个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文件,这个文件就是明确关于基本医保保险费征缴职责和管理的一个办法。

二、筹资标准

结合以上政策依据,全省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暂定为830元。为什么要暂定,是因为中省财政补助增加或不增加,这需要国务院明年预计在三月份的两会期间做明确。830元筹资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的标准550元,另一部分是参保个人需要缴费的标准,2021年度全省统一为280元;政府财政补贴暂时定为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县110元,省市县财政补助分担比例为5:5)。前面说的550元叫财政补助,而280元里要由财政或者其他的部门来补助的或者代缴的那一部分叫资助参保。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是有资助的。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县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履行缴费责任,才能取得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缴费对象、征缴任务

缴费时间:根据省、市文件规定,2021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标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

缴费对象:按宝政发〔2019〕23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以家庭整户为单位,由参保人员整户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具体对象是: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第二年)起要参保缴费。

缴费基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基数确定,是以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后税务征缴第一年,税控系统实际缴费参保人数,年度内人口有增减变化,各镇要保证上年度参保缴费人数,同时要摸清楚人口增减变化,按照应保尽保、应参尽参,力争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抓好参保缴费工作,认真建好城乡居民2021年度参保缴费清册台账,完善参保缴费档案。

五、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1、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里面有几项特殊人群的缴费。

第一类:全额资助的目前只有三种人: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三个全额资助的人群,都是由民政部门来认定,并且提供相应数据,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是定额补助,今年文件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民政部门再根据缴费凭证和相关信息资料将补助资金按照原渠道发放,定额标准按照宝鸡市民政局(2018年175号)文件执行。

第三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陕西医保局(2020)46号文件规定,补贴和保障对象为省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2016年以来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定额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发(2019)36号文件执行,省级补助45元,市级补助45元,县级补助60元,补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2014、2015年的贫困人口按照普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执行。贫困人口参保要建好参保台账,落实“县负总责、部门协调、镇村联动、四支力量包抓到户到人”的责任机制,做到不漏一户一人,确保100%参保,并要留存缴费依据(缴费票据、凭据)。

2、新生儿。关于新生儿,文件上已经说的比较清楚了,就是从2021年1月1日起,当年新出生的新生儿不用缴费,直接参保登记享受待遇,但是必须是从出生当日起九十天以内完成参保登记,否则会影响待遇享受。

3、大学生。对于大学生来说,一是大学生要依据学籍在学校所在地或者是他的校区所在地参保。

六、参保缴费人口身份认定

贫困人口身份认定的时间是8月31日,各类人群的认定时间都是8月31日。各部门认定以后,将信息传给税务、医保、财政部门。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保持信息的统一、准确、完整。

七、缴费确认

1、一般人员。信息准确无误,缴费成功即可视为确认缴费参保。

2、新增人员。新增人员要在县医保经办中心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登记参保信息后,医保部门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设定的标准和相关的流程来进行征缴。

3、重复缴费。如果出现了重复缴费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税务、医保部门联合办理退费手续。

4、职业身份变化。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期内,发生了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均予以退费。假如我今天缴费了,结果我到今年12月31日的时候,应征入伍了,参保缴费可以退。如果一旦从202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了入伍参、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一律不予退费。

八、征缴方式、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征缴工作由县、镇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税务征收、上下联动、强化考核”的征缴机制。城乡居民也可利用税务大厅、银行网点、银行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助农E终端、微信、云闪付等电子化便捷渠道缴费,人工缴费柜台打印的缴费凭证、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都可以作为缴费依据。贫困人口缴费参保务必保留相关缴费凭证。

参保登记采用“缴费即参保”的方式,连续参保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后,医保部门按照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入库信息进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医保经办中心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参保登记信息经税务部门接收确认后,再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和税务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陇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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