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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31 15:27:2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陇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管理细则

 

为了管理和使用好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充分发挥奖励基金的效益,根据县委 、县政府《关于设立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金设置

县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每学年涌现出的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的优秀学生、名师、名校长、名园长和名牌学校。当年奖励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名生(培养团队)奖对象为具备陇县户籍、陇县学籍、在本县公办学校(含职中)实际就读的中小学生;名师、名校长奖对象为全县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的优秀教师、名校长、名园长;名牌学校奖对象为全县各类公办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金额

(一)名生(培养团队)奖

1.高中毕业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每生奖励2万元,高中培养团队奖励8万元,初中毕业学校奖励3万元(由学校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品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高中毕业生被13所重点院校录取,每生奖励1万元,高中培养团队奖励4万元,初中毕业学校奖励0.5万元(由学校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品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13所重点院校为: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大学。

3.高考成绩理科进入全市前50名、文科进入全市前30名的学生,每生奖励0.5万元,培养团队奖励5万元;中考成绩进入全市前30名、且在本县高中实际就读的学生,每生奖励0.2万元,培养团队奖励2万元(由学校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品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中小学生(幼儿)参加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科技、艺术、体育和职业技能大赛等各类竞赛,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级一等奖,每项每生奖励学校3万元;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每项每生奖励学校1万元;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每项每生奖励学校0.5万元。

5.高中毕业生被招录为空军飞行员,每生奖励1万元,高中培养团队奖励4万元,初中毕业学校奖励0.5万元;初中毕业生被空军少年飞行员班招录,每生奖励0.5万元,培养团队奖励2万元。

(二)名师、名校长奖

1.被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奖励3.6万元,其中获奖教师0.6万元,所在学校(单位)3万元;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省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师称号的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获奖教师0.5万元,所在学校(单位)1万元。

2.被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国家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奖励5万元,其中获奖教师1万元,所在学校或单位4万元;被授予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奖励1万元,其中获奖教师0.2万元,所在学校或单位0.8万元。

3.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教师技能大赛和教师科研(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获奖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3万元,其中获奖教师1万元,所在学校(单位)2万元。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奖励获奖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2万元,其中获奖教师0.8万元,所在学校(单位)1.2万元;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奖励获奖教师及所在学校(单位)1万元,其中获奖教师0.5万元,所在学校(单位)0.5万元。集体成果按项奖励。

4.被授予国家级优秀校长、优秀园长荣誉称号,奖励获奖校长(园长)及所在学校(单位)5万元,其中获奖校长(园长)1万元,所在学校(单位)4万元;被授予省级优秀校长、优秀园长荣誉称号,奖励获奖校长(园长)及所在学校(单位)1.5万元,其中获奖校(园)长0.5万元,所在学校(单位)1万元。

(三)名牌学校奖

1.在创建名牌学校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示范化学校和标准化学校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

2.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或单项教育创建活动中,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单项活动“示范校”称号者,国家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0.5万元。

3.在高效课堂教改实验市级“星级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获得“五星级示范校”,奖励学校1万元;获得“四星级示范校”,奖励学校0.5万元。

第四条  评选程序

符合基金奖励条件的优秀学生、名师、名校长、名园长和名牌学校,由其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所有获奖个人和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获奖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学校申报。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表彰。

第五条  附则

1.获奖项目按学年度统计,从上年8月1日到下年7月 31日至,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涉及高考、中考项目以当年高考、中考成绩为准。

2.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时,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受奖。

3.三类品牌集体奖项分配方案,学校和单位均要报“陇县教育品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受奖的教师(校长)自获奖年度次年起六年内不得调离本县,确需调离的,必须交回所获奖金。

5.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8月31日废止。原《陇县教育品牌奖励基金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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