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陇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陇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民发〔2011〕35号)文件精神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受助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的原则;
(五)坚持资源统筹,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与申报资料
第六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按陇县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数确定。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原则上按陇县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大病医疗救助后,支付费用在8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支付医疗费在4.5--5万元的,救助5000元;
2、个人支付医疗费在3.5万元——4万元的,救助4000元;
3、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5万元——3.5万元的,救助3000元;
4、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5万元——2.5万元的,救助2000元;
5、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8万元——1.5万元的,救助1000元。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个人存折号;
(二)个人书面申请;
(三)相关事件需提供的资料;
1、火灾对象,镇人民政府必须出具房屋、财产损失证明、火场照片;
2、溺水、车祸、矿难对象,必须附相关部门证明;
3、危重疾病对象,必须附合疗、医保结算单原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一年内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救助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应当协助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镇政府或县低保中心、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一)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批;
(二)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三)县民政局根据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四)县民政局根据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镇政府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对于不持有陇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六)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方式类型: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镇政府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保障管理:
(一)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要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局可以向民政局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三)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